实缴出资(办法第八、二十条;指引1号第五、六条)
出资架构:明晰稳定,避免无理由嵌套、层次过多
出资金额及比例:
货币 ≥1000w
法代、执伙、负责投资高管(豁免清单: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管理人)都要出资且合计≥20%实缴资本or≥200w
转让限制:控股股东、实控人、GP所持股权/财产份额3年内不得转让(豁免清单:行政划转、同一实控人不同主体转让、员工激励未改变实控人地位、继承等法定原因)
转让限制:控股股东、实控人、GP所持股权/财产份额3年内不得转让(豁免清单:行政划转、同-实控人不同主体转让、员工激励未改变实控人地位、继承等法定原因)
特殊情况:外资比例≥25%,需持续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办法第十四条、指引1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