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 國务苑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國务苑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上述 2、 3、 4 类新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的,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上述 2、3、 4 类), 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注册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总局终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相关审核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